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1. 学历要求 :
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10年以上,同时须获得享受特殊津贴专家称号或优秀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特级教师荣誉称号。
2. 专业技术要求 :
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具备对应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能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掌握并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
在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12天或72课时继续教育培训(含公需科目培训)。
3. 计算机应用能力 :
申报上一级教师职务,须获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4. 其他条件 :
在任现职期间有参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送教下乡经历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5. 职称等级 :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等级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6.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驻军幼儿园教师。
以上标准旨在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专业性,鼓励教师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为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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